报载,一位70多岁的老人,经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荐,购买了一份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新型寿险产品)。因为老人以为,该款产品既然具有投资功能,且听代理人介绍其流动性和收益性俱佳,所以将之与银行储蓄划上了等号。
但没过多久,老人就后悔了。由于他的养老金很低,生活中难免经常发生意外。如需急用,可能连续几个月都无法缴付保费,而保险公司就会来函催缴。至于已缴保费,老人发现原来是不能随时取出急用的,所以他提出退保,表示宁可将钱存入银行,因为存取自由方便。但很“不幸”,由于中途退保,最终保险公司研究决定,只能将最后一期保费退还老人了。
从这则新闻所反映的案例可见,生活中仍有许多投保人的合同意识与责任意识有待加强,投保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和宣传资料,在弄清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投保决定。这位老人的遭遇令人同情,其实他或可在投保前向家人或朋友请求帮助,进一步了解产品的性质和功能。
本案尤其值得提醒投保人的是,决不能把保险等同于储蓄,两者乃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在功能、性质、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从传统保险产品看,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保障。而新型寿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有别于储蓄和股票等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尽管可以进行一定的对比,但本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是分别适应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要周全考虑,把实际需要和保费支付能力相结合,根据自己的消费习惯和偏好合理选择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