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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直指理赔难

2012-03-1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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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保险法也在不断的更新于发展;新的保险法与2009年10月开始实施,新的保险规定了新的事项,更有效地缓解了理赔难等问题。

经过三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据记者统计,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评价,修订后的保险法更注重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

资深保险代理人阎涛明白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保险的确是“投保易、理赔难”,“有部分代理人利用了以前保险法中存在的漏洞”。阎涛表示。

突出表现是,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些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

阎涛解释道,今后消费者就不需要担心这方面的问题了。修订后的保险法做出了新规定。要求在保险销售人员出保单的时候,如果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情况,但还是把保险产品卖给了投保人,那么这个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就得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只是其中一条新规。此次保险法修订过程中,怎样更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三次审议修订草案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步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认为,新版保险法的保险合同章节调整最多,更加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法,投保人进行索赔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索赔请求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就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而以往有的保险公司则以不完整为借口拖延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后,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千亿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修订后的《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且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投资不动产“主要指房产、土地和基础设施,但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还需要保监会的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

据了解,国内保险公司的物业投资,起步较早的是中国平安(33.98,-0.50,-1.45%),借助平安信托作为投资通道。截至2008年中期,平安投资性房地产余额36亿元,占投资资产的0.8%。

“若按5%的比例计算,我国可用于房地产投资的金额在1700亿左右。”国泰君安认为,“2008年商业性地产成交5.5万亿,1700亿的保险资金仅占3%,并且全部资金不可能在一年内全部投入,因而对商业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有限。”

增加“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免责条款”不醒目无效

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并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要理赔时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因此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旧保单适用新法“待定”

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以确定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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