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新法修订后,其不可抗辩条款已经不仅限于年龄的误告,其他的保险责任也将纳入新修订内容中。这样,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会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可追究保险代理人不如实告知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个人素质,诚信道德以及专业技能将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