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缴费规定:
苏州市区企业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三)个人账户: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1.《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2.《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3.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4.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