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保费。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给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
(5)避免损失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6)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对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7)协助保险人追偿。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