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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中国人寿赔付20万元

2012-04-2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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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载明,由“殴斗”或其它犯罪行为致死亡或伤残的,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被人打伤致死,是由于“口角争执”而起,而非“殴斗”行为,且卢某本人也未动手,不构成“殴斗行为”。因此被保险人获赔,得益于法律的严肃公正。

1999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赔付阜阳市蒙城县被保险人卢鑫子女20万元,为该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蒙城支公司业务员江某到县城宝塔公司西侧找到家电经营户卢鑫劝其投保,而卢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和“夕阳红递增养老保险”,保额各10万元,但1.3万元的保费却未交。业务员江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某的利益,就为卢某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从卢某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保险公司既然签了单,则合同有效,后卢某出现意外伤亡,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可谓一诺千金。

保险条款载明,由“殴斗”或其它犯罪行为致死亡或伤残的,属于除外责任。1998年5月3日,卢某在一家商店附近与刘某发生口角,被人一拳打倒后颅脑损伤,两天后在医院不治而死。事发后,蒙城县人民法院(98)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卢某被人打伤致死,是由于“口角争执”而起,而非“殴斗”行为,且卢某本人也未动手,不构成“殴斗行为”:卢案获赔,得益于法律的严肃公正。

就在赔款即将给付的时候,蒙城县人民法年的法官送给寿险公司一纸通知书:冻结该笔赔付款20万元。原来,死者卢塞的妻子康某从城市信用杜贷款8万元未还,法院要截留此款执行还贷。保险公司经过仔细调查了解和调阅保单得知:贷款者是卢妻,而保险单载明的受益人却是卢之子女卢冰等三人。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保险公司拒绝了法院的要求,5月3日,卢鑫意外伤害20万元赔付款如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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