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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包厢公司的关系

2012-03-205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二者可以说的是保险行业的缩写词,很多民众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寻求需要的咨询,而保险公司用保险代理人来开拓市场,可以豪不夸张的说二者是相互伴生的关系,到第二者之间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呢?一起来看看吧。

我个人认为,在“中国保险网”的“保险大家谈”中的作者、即网名为“SEASONXUE”撰写的一篇“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很不错!可以作为开篇之文!我可以讲,本人基本上完全同意其观点和分析!

只是有一点存在异议:该文章认为,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只是保单的销售者,卖完保单就算完事啦,代理人不应该承担过多的服务责任,后续服务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而我个人认为,保单服务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的共同责任,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营销员的服务应当提供支援、担保的义务。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保障利益”和“服务利益”两部分,“保障利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是“硬性的”利益,保单定下之后保障范围就是确定的;而“服务利益”是“保险代理人营销员”提供的,它是一种“软性的”利益,不同水准的代理人营销员给客户提供的服务会有差异,这跟其专业度、责任心、从业经验,等等,密切相关。人寿保险的“人”是最重要的吧?不管这个“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促成保险交易的“保险代理人营销员”这个中介群体!人寿保险难道是“买完就完的”的吗?!如果,大家对“人寿保险不是买完就完的,保单的‘售前(市场宣导)、售中(保单的规划、修改、促成)、售后(保单的维护、升级、调整、变更)’都跟成交保单的代理人营销员的劳动付出密切相关”的观点认同,那就容易理解到,保险公司付出“佣金”是其“服务外包”的合理代价(现在的佣金比例很难算合理!物价涨了那么多,佣金率十多年还没变!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而已),也是其“风险转移(诉讼风险发生时的一个缓冲层)”、“成本控制”和“效益最佳”的必然选择。客户作为消费者,也要为自己的投保观念、行为选择(选保险公司、选代理人营销员代理保险)承担后果。

现在的“保险法修订案”通过、寿险合同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之后,作为保险公司的“外部客户”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而作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客户”、即“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的根本利益和关键诉求目前却处在法律保护的真空、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怀的边缘!对于这个“边缘群体”来讲,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法”大过国家的劳动法、人权法!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合同(条款)”高过国家的合同法、人权法!我在之前的、在“全国的保险营销员有多少人真正了解所签的代理人合同书上的内容”的一系列的文章中就反复谈过的、国家应该在严格代理人营销员管理的同时,给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群体提供可靠的“执业保护”,以及采取“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合同条款的‘审查/备案’制度”。没有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的现状对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可以算是公平吗?代理人营销员利益被随意侵占、剥夺,从业资格得不到保护,名誉被任意污蔑,这一系列发生的事实难道不残酷吗?行业管理机构会不清楚吗?国家监管机关在新形势之下是否可以更有所作为呢?

我想,之后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保险监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能否直面事实,勇于改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把保险行业的发展带到一个新的高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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