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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重大疾病保险

2012-03-2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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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主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类对健康日益重视。同时,日益高昂的医疗费用已经使人们感到难以承受疾病或者伤害可能导致财富 丧失的风险。面对这一社会问题急躁的对此作出决策和准备才能在重疾面前临危不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生命的尊严。

产品名称 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类别 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出生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

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一组: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良性脑肿瘤

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8)严重III度烧伤

9)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1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1)克隆病

12)肾髓质囊性病

13)严重系统性硬化症

14)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5)因输血感染艾滋病

重大疾病二组:

16)急性心肌梗塞

17)脑中风后遗症

1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0)双耳失聪

21)双目失明

22)心脏瓣膜手术

2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4)严重脑损伤

25)严重帕金森病

26)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8)语言能力丧失

29)主动脉手术

30)多个肢体缺失

3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32)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3)主动脉夹层瘤

34)重症肌无力

35)急性脊髓灰质炎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综合事项

产品特色 业内首款主险型双重重疾保险,“天下无双”:

作为主险,可以单独购买,业内首创,具有重疾双重保障功能,当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保险合同效力不终止,当再次发生与已赔付的重大疾病不相关联的重疾时,仍可获得赔付,双倍呵护健康

36种重疾保障,范围更广:

23种疾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范围之内,我公司又额外增加13种疾病病种进行保障,涵盖了90%以上的高发病种

保费豁免,尽享人性关爱:

在缴费期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公司将豁免其以后的各期保费,不影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更具人性化的关怀。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