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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频繁,巨灾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

2011-05-1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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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用来为巨灾风险融资的资本量已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虽然保险业目前还有足够的资金来为巨灾风险进行融资,但长此以往保险人身上的负债会越来越重,保险业迫切希望寻求到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巨灾风险融资渠道。鉴于资本市场拥有...

我国今年入夏以来,截至7月12日统计,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暴雨洪涝灾害,共造成820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03人、失踪105人、紧急转移安置317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5500千公顷,倒塌房屋3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319亿元。

  面临如此大的损失,按理说该是保险业大显身手,体现其经济补偿巨大作用的时候了,因为像自然灾害这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就是保险业的本职领域,可自从洪灾发生以来,我国保险业一共赔付了1400万元左右。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应对频发的自然灾害。因为,巨灾风险证券的购买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他们手中掌握着大量资本,在寻求投资机会。并且我国财产保险与再保险企业的资金实力大大逊色于国际保险集团,他们完全有动力去开展证券化运动。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和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也不大,但我们可以通过试点来积累经验,以便将来在我国全面深化地推行巨灾风险证券化。

  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是通过再保险来完成的,损失的赔偿主要来自于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自有资金和保费。目前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用来为巨灾风险融资的资本量已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虽然保险业目前还有足够的资金来为巨灾风险进行融资,但长此以往保险人身上的负债会越来越重,保险业迫切希望寻求到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巨灾风险融资渠道。鉴于资本市场拥有充足的资金,保险人自然就把目光投向它,以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运用而生。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就出现了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的理念。从1997年开始,保险证券化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先后出现了许多转移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或有股票卖出期权、风险组合互换、巨灾信用限额等。在以上几种巨灾风险转移工具中,巨灾债券使用得最为广泛,这种金融工具运行过程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巨灾承保合同,该公司同时成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简称SPRVs,由SPRVs来发行巨灾债券,并对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SPRVs与投资者签订巨灾债券合同。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巨灾,则SPRVs必须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支付较高的利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SPRVs就帮助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赔偿,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部分甚至全部的本金和利息。这种特殊的设计方式使巨灾债券几乎没有信用风险,而且由于SPRVs发行债券的投资回报要比一般债券的高,所以对投资者仍有一定吸引力(虽然投资者存在损失本金的风险)。

  尽管巨灾风险证券化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但各国并没有进一步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化解巨灾给保险业所带来的重大损失,一方面是目前再保险市场还能够勉强以较低的费率承保世界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人没有动力去继续发展其他巨灾融资渠道;其次,巨灾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太高,目前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再保险费率的下降,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风险证券化的价格优势,其发展速度必然不会很快;再者,目前世界上对于巨灾证券化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法律、税收等制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

  巨灾证券化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掣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世界范围内自然环境的恶化,巨灾频繁发生,仅仅依靠再保险来吸纳风险肯定是不够的,巨灾证券化是世界巨灾保险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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