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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单贴现来解决病人的医疗需求

2011-05-1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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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笔者多年从事寿险工作的经验,此案中保险公司引用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合法拒赔的理由,而非根本原因。本案中,受益人是医生,被保险人是病人,其中的逆选择风险是极高的,比如带病投保、隐瞒证据等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取得有利证据的...

读过6月4日“案例版”《病人买保险 医生竟成受益人》一文,人们不禁要问:“他人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吗?”

  实际上,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指定进行此类禁止,《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这一条文虽然列举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但也没有禁止他人被指定为受益人。

  可见,保险公司拒赔并受到法院支持,根本原因并不在这里,而在于保险公司和法院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3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本案中,法院合理地排除了前三种可能性,针对《保险法》第53条的最后一款,法院认为“根据被保险人胡大爷对保险知识认知程度较低的客观事实,其虽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并不必然能够认定其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同时,原告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据补强,但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补强,故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由此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推定,胡大爷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以笔者多年从事寿险工作的经验,此案中保险公司引用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合法拒赔的理由,而非根本原因。本案中,受益人是医生,被保险人是病人,其中的逆选择风险是极高的,比如带病投保、隐瞒证据等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取得有利证据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在此情况下,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合法拒赔,实在是无奈的选择。

  此案例提到:胡大爷的保险费实际上都是其受益人出的,且胡大爷在其受益人那里免费看病、拿药。

  从这一细节我们可以分析出,胡大爷这样办理保险也是被逼无奈:实际上是为了治疗疾病、过上几年有尊严的生活,把自己的“生命价值”抵押给了其治疗医生。

  我们可以想见,这一案例一旦判定,像胡大爷这样的人再不会有医生免费看病、拿药,生活必将更加凄惨。

  笔者因此想到,在留学时曾学习过保险贴现(viatical settlement),应该可以加以借鉴以解决此类问题。

  传统意义上人寿保险的给付往往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这导致因疾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续交保险费,往往导致保险失效。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

  将保单卖给保单贴现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大笔现金,用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解决经济困境;如果被保险人是老年人,还可以通过保单贴现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

  保单贴现公司购买保单后,向保险公司续交保费,保持保单效力,待被保险人死亡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弥补成本,获得利润。

  当然,目前受我国《保险法》的制约,保单贴现业务仍无法正式开展。但有需求必然有市场,法律禁止的结果必然产生黑市,本文所述的案例就是典型之一。

  所以笔者期望,《保险法》的修订能够使保单贴现的黑市转变为合法市场,从而保障和实现保单贴现各方当事人的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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