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从保监会独家获悉,财政部正在会同保监会商榷将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多少比例拨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方考虑将尽快确定一个提取比例区间,在这一区间内,再由各地方自主确定当地的提取比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公安部26日公布,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3种情形下将获得救助基金的相关救助。
3种具体情形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每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凡属于上述3种情形的,都将由救助基金先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其中抢救费用方面,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同时,根据《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这意味着,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将成为救助基金的一块主要来源。至于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多少合适,财政部和保监会还正在积极商榷中,目前达成的共识是两部门先确定一个提取比例区间,再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