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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回归保险本质 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2012-03-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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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郭颂平教授认为,新法回归保险本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认为,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新《保险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以及“不可抗辩”等条款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规定,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旧保单,同样使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

新法回归保险本质 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郭颂平教授:新法回归保险本质

郭颂平教授认为,新法最重要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保险本质的回归:“保障是保险的本质,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标志。”

郭颂平称,新法将旧法中隐藏的法律条文变成明示的条款,赋予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大的保护权利。此外,新法还减少了保险人一些法定责任的免除事由,解决了具有争议的受益人的问题,“受益人的违法行为只能剥夺他的收益权,而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权或者给付权。”郭颂平称。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李伯桥认为,《保险法》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强化了监管职能,并加大了监管责任,但仍然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免责条款基本上把保险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全部免掉了,而且解释权归保险公司,从法制上来讲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在考虑免责条款的时候,应该尽力从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思考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险公司高管责任的监督机制,李伯桥认为也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如对高管的消费、出国是否应当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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