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药品、乙类药品二大类,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医疗机构级别、医生级别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个人先自付30%),其余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超目录范围及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一般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费用中预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