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5月初,高某全家3口人去海南旅游。5月6日晚,高某乘坐的游船在一岛屿海域附近观光,突然遭遇风浪,船身晃动比较剧烈,在甲板上的高某不慎跌入海中,但当时并无人立即发觉,一小时后高某家人向船东报告人员失踪,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搜救,但因为情况复杂,最终没有找到任何线索,搜救部门认定高某已经死亡。
早在1998年8月高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0年期保额为20万的两全保险,在此次外出旅游前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为期10天的短期意外保险,保险金额40万,意外事故发生时两份保险均处在有效期间内。高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搜救部门认定高某已经死亡只是一种推断死亡,由于没有打捞到尸体,无法认定高某确实死亡,不能赔付。
分析:
在咨询法律专家后,高某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在公告期3个月结束后做出宣告高某死亡的判决。高某家人持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确认后向受益人即高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共60万元。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尚存,并不见得已自然死亡,但是法律为了结束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导出他已死亡的结果,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在保险法及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宣告死亡应与自然死亡一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