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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有必要,设置应该更合理

2011-05-1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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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强三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

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征询专家意见

  6月25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主席助理袁力,以及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了来自不同领域的十几位专家学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主要围绕“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浮动”、“费率浮动是否应该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三个核心问题进行。与会专家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对于“费率浮动是否应该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两个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存在不同意见。专家们认为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尽合理,费率浮动比例设置上应该更科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强三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提出,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足以导致保险事故,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暂行办法规定只有10%-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

  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发言后,周延礼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对进一步改进交强险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把好事办好”。他说,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将切实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据悉,自保监会6月15日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天时间内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696件。袁力明确表示,保监会将对暂行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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