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具体内容为:
一、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二、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