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进行规范。《指导意见》除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订立标准外,很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比如合同生效时间、告知义务、第三者索赔、人伤治疗特殊药品使用等方面)均有了具体规范。
首次规范免责条款标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被投保人看成埋伏好的陷阱,一直存在许多争议。究竟保险公司怎样做才算是明确提示了保险免责条款?省高院本次给予明确规范: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栾永明认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应当不会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可能还会像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那样就有关风险提示部分进行书写,并签字确认。他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在这一环节上操作的细节。
至于免责条款表述要清晰易懂,省高院也进行规范。《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此前保监会也曾就保险条款通俗化进行过倡导,但最终仍难免专业表述。他认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导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省高院的用意应当是好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尽量朝之努力。
明确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纠纷案件屡现媒体。比如,有车主已经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次日可能才出保单,而正在此时出险了。以前保险公司就以未发出正式保单承保为由拒赔。本次省高院规定,只要投保人交了保费或投保单即可认定保单生效。在法院案件审理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是成立的,法院也会支持。栾永明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一条原则生效还有一个前提,即“正在等待被保险人体检结果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他表示,省高院的这个规范对于财产险合同意义明显,对于人身险合同则无太大帮助。因为,人身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如何如何”,他认为这种表示当然有效。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关于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近年保险案件频发的焦点。争议出现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往往是自说自话。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虽然明确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合同维持期限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但是,如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后两年内被发现,又该怎么办呢?
省高院本次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确已达到是否同意承诺承保或提高费率的程度,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栾永明称,换言之,保险公司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的确足够严重。省高院的这次明确规范对投保人有利。
关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栾永明也提醒大家,按照省高院此次的规范,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问,不问的可以不答。即便是问了,比如是一个电话,或是一次谈话,但没有落实到书面上,按照法律规定也没有意义。
第三者索赔更加方便
在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的第三者,往往由于有责方不及时向保险人公司提出索赔而干着急,第三者的处境极为被动可怜。即不能向自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又不能向撞了自己的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省高院此次明确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即可把责任方及相关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庭,法院将支持第三者。什么是怠于请求,被保险人未有“书面索赔请求”,就算是怠于请求。这样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了方便。
人伤医治特殊药品也可用
保险案件中,人伤救治过程中,关于哪些药可报销,哪些不可报销往往有争议。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有报销金额约定,或者用药报销范围约定,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拒不报销。
栾永明称,这次省高院的规范中明确,被保险人在救治过程中,使用了特殊药品,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这一药品在救治过程中不是必须的才可以不报销,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报销。这一规范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有利,但有点遗憾的是这一规范不支持特殊器械,有时在救治过程中,一些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也是必须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