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少儿医疗保险是遵循产品经济理论,仿照苏联“国家保险”的模式设计并建立起来的,它在激励我国职工及劳动者积极性、抵御少年儿童疾病风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低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的是“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原则。少儿医疗费用由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或国家直接给予救济,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保险范围、项目都比较狭窄,保险标准也很低,很难实现真正的保险;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医院负担及亏损严重,国家也不可能及时调剂和弥补[iv]。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少儿医疗保险在实践中逐步被淘汰,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与加入wto的现实,不按企业经济效益强制性地保留半劳保医疗将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国外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
通过考察少儿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和各地的有益探索,可以发现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到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之内是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
少儿医疗保险从建国后就成为城镇职工劳保和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目前体系基本得到确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企业、单位和职工是可以接受和认可的。
从各地对少儿医疗保险的探索来看,少儿住院保险的成效最大,但由于需要建立独立的保险基金,需要一定的管理成本,不妨将少儿医疗保险纳入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目前,国家已经提出要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少年儿童也应逐步纳入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以满足少儿的医疗服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