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2010年2月22日,某人寿江西分公司收取投保人李久根100元用于购买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产品,后公司出保单1份,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3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23日零时止,其中意外伤害责任保额累计5万元。
当天下午,李久根即发生车祸死亡。事后,其亲属与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李久根遭受重大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援助李久根家属3万元,并将援助金支付到由其亲属指定的受益人共同账户上。但过后不久,李久根身故保险的六个法定继承人共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李久根发生保险事故不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请已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李久根花费100元用于购买被告的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应当认定为自2010年2月23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3日零时止,而被保险人李久根发生车祸的时间系2010年2月22日下午,未在保险期间内,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