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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工医保费用支付准则

2012-04-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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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等优厚的福利制度有助于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过才会将公司当成家,才会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武汉市政府推出针对此情况推出了职工医保费用标准通知将为您的员工解除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的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及职工医疗消费的实际情况,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生育保险项目及定、限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由原标准50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不变,增加torch和染色体筛查常规检查项目。

二、分娩医疗费
(一)顺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
(二)助娩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
(三)剖宫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四)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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