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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该如何规范

2012-03-010次浏览
小新客服
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是社保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详情请见下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愈显重要。合理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依照国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必须把上一年度单位实际发放和职工个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纳的基数),是政府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和稳定运行。

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工资收入构成愈加复杂,统计工资总额并确认缴费工资的难度就逐步加大。由于缴费工资不实,征缴存在漏洞,征缴效果仍不尽人意。据有关机构调查分析结果,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低10个百分点。国家统计部门认为,因单位少报的原因,工资总额本身存在漏统,约为10%左右。以上两个因素迭加,目前按工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远未实现应收尽收。工资基数不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有人开始怀疑是否仍有必要把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人认为用人工成本总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替代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更为合理。

其实,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工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仍然适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将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产生的,也不是用别的收入项目替换了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

一、工资仍然具有计征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特征

首先,工资是员工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单位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要不断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就必须定期取得工资报酬,换取必要的生活消费资料。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是为了稳定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要稳定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就必须把相对稳定的收入项目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均与工资报酬有一致的周期性,但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形式却不具备这种特征。

其次,工资报酬的支付水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水平相关程度最高。由于社会保险维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费支出按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安排适当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以工资水平维系的生活标准,却应该以工资标准为依据按适当比例进行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劳动者基本需要,又不造成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和单位人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便于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三,工资。相比其它收入项目是最容易统计、核实的收入项目。工资是历史最久、最具普遍性和最为规范的收入统计项目。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其它收入统计远没有这样规范,统计上存在的漏洞更多,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缴更为艰难。至于人工成本统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只局限于部分企业,统计标准和手段远未成熟,统计难度更大。

总之,将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基数,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稳定和及时补充,有利于协调工资与社会保险支付水平的相互关系。这些也是其它国家普遍将工薪收入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税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将人工成本作基数在理论和操作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人工成本概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人工成本是单位向员工直接和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其中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七大项目。由于人工成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人工成本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显然颠倒了逻辑关系。

其次,人工成本中的很多项目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以及其它人工成本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招聘解聘费用等,各自都有其特殊功能,支出与否或标准高低与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将这些项目放在一起作为缴费基数,不仅道理上讲不通,还可能影响这些项目的正常支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与其它政策相互协调的难度。

第三,人工成本很多项目的支出根本不是对职工个人的支付。因此,如果将这些支出也作为缴费基数,会使职工个人缴费无法操作。如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修缮和配套费用、工会经费等,根本无法合理分摊给每一名职工,记入个人实际收入,并由职工个人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作基数很不现实

首先,多样化的职工个人收入不应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非常广泛,有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有在外单位或社会上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有在本单位、外单位或社会土取得的投资性收入,还有财产转移收入,以及其它各种偶然性所得,将这些收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上会带来很大麻烦。如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根据目前实行的分项税制,只能是单位按照实际支出项目负担单位应缴纳的,个人则按照所取得的每项不同的收入作为基数交纳个人应该负担的,两者的缴费基数将完全不同。

第三,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势必遇到更多阻碍。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征收社会保险费用难度更大,花费成本更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实个人所得税征税基数必然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收入项目。在我国,基础管理手段欠缺,收入分配不规范,现金支付数量庞大,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统计核实个人各项实际收入的难度非常大,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也比征收社会保险费要差很多。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职工和居民收入项目的统计方面,工资统计是最规范和最清晰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结果要比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征收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应收尽收,除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再有就是对缴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查补漏洞的能力还不够。我们应该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这方面才对。

四、目前确认工资基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缴费工资应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补充文件为依据进行确定,要求各单位按上一年度进入《劳动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即n04表)统计的实际发放数进行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汇总计算的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填报的劳动情况表(n04表)是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它在原来单一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纳入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的概念,调整了统计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对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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