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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保费厘定可按车辆长度而非座位参数

2011-05-119次浏览
小新客服
  比如城市公交车,为了提高运输能力,普遍的做法就是拆除客车大部分的座位,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座位数也就比同型号客车的座位数多了许多,但生活经验可以告诉我们其风险程度并不会因此而增加。  再比如说长途客车,同样型号的车辆,制造商或承运人为了提高乘客...

我国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对于客车的费率厘定,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其座位数来分类,一般而言,同类使用性质的客车,其座位数越多,保险费率也越高。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交强险也不例外,对于客车的基础费率分类,也是按照客车的座位数,分为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及36座以上(含起点不含终点)等5个层次。相应地,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也是参照该分类标准,厘定客车的商业保险费率。

  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定标准,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对此有不小的疑惑,在实际工作中也曾受到客户的质疑。

  首先,我们撇开机动车辆本身的车损险及其他险种不说,仅就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而言,其承保的责任简单而言就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依法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媒介是什么?就是车辆本身,也就是车辆通过本身的外在形体,对第三者施加损害,因此决定交强险或三者险风险程度大小的因素是车辆的前、后、左、右、上、下等外廓尺寸而非车辆内部的座位数。

  比如城市公交车,为了提高运输能力,普遍的做法就是拆除客车大部分的座位,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座位数也就比同型号客车的座位数多了许多,但生活经验可以告诉我们其风险程度并不会因此而增加。

  再比如说长途客车,同样型号的车辆,制造商或承运人为了提高乘客的舒适度,加大车辆的座位间距或增设卫生间等设施,相应地,其核定座位数也就减少了,我们也不能据此而认为其风险程度减少了。

  也许有人会说,客车座位数增加或减少,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客车的总质量,从而影响风险程度,但我们可以说相对于客车的总质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因为乘坐人员的适当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影响。

  其次,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客车的分类,值得相关部门在厘定客车保险费率时加以借鉴。1988年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其中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10倍数值表示。公安部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机动车进行分类,其中对载客汽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其主参数是车长,次参数才是座位数。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厘定客车保险费率时,对客车的分类标准是否可采用车辆长度参数而非座位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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