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遇保险代理人时,都有这样的疑问:我已拥有社会保险,还需要人身保险吗?其实,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并不冲突,两者具有互补性,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财政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和“保险利益”原则,自愿订立合同,具有经济性、科学性和法律性。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行政立法强制实施,属于社会立法范畴;而人身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受《合同法》和《保险法》等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费筹集方法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费比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费用,行政强制实施;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由保户承担,自愿缴纳。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依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在职期间工资水平等计算给付金额,并随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相应调整;人身保险的保障取决于保户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按“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的原则给付,满足保户多层次的保障需要。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属政府行为;人身保险则是在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下企业自主经营,属企业行为。
总体而言,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都是化解人身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不能代替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