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保险专家输了官司

2012-05-267次浏览
小新客服
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并注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

昨天,因为没有看清保险合同的主附区别,曾在北京某保险公司内担任讲师的李先生输了自己的保险官司。

李先生是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培训讲师。2002年11月,李先生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一支行申请了30万元房贷。担心业主在以后的日子里会出现还贷困难,按银行的要求,李先生花7800余元购买了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

2003年9月,失业的李先生手持《失业人员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失业期间的还贷责任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对此不服,李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

一中院查明,李先生只购买了主险。在该主险的范围之外,还设有一个失业的特别附约。李先生失业理赔的情况,属于该附加险的范围,但他恰好没有缴纳这笔数额不多的保险费用。李先生无奈地说,自己这样的专业人士也没注意到保险合同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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