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对于划归证监会监管的基金公司是否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范围,应该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表示。
如果按照“证券经营机构”的界定标准,基金公司便是《保险法》明确禁止投资的行业。因此保险公司如果成立基金公司,必须等待《保险法》的修改。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表示,二次修改的《保险法》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即便不把基金公司划归至“证券经营机构”,而是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依据,使保险公司获得设立基金公司的许可,也需要保监会在得到国务院的许可后,通过制定相关文件的方式来明确有关的具体问题。但据记者的了解,保监会法规部日前并没有着手此类文件的起草。
中国人寿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曹伟清表示,目前公司还没有成立基金公司的计划,如果政策允许,公司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去年汉唐证券由于不规范运作造成巨额亏损,致使中国人保股份公司在汉唐证券的账户上面值3.565亿元人民币的国债和5685万元人民币现金至今不能被归还。由于汉唐证券持有汉唐澳银基金40%的股份,因此有人提出中国人保若能以一部分在汉唐证券的债权,换回汉唐证券在汉唐澳银基金的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财务损失。这也是媒体推测保险公司会首先采用收购方式成立保险号基金公司的主要原因。
但中国人保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4月14日对记者表示,不知道公司是否会以债转股方式收购汉唐澳银基金的事情。“我们当然希望采取一切可能手段来追讨债券。”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