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职务需要,打算买一辆汽车,由于手头并不宽裕,于是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2003年12月9日,张先生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向该行申请16万元的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其用途是购车。根据《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须办理抵押物的全额财产保险。因此,张先生购买了银行指定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并且交了保险费。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核保之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2004年3月22日,张先生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下岗的秦女士彻底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无力偿还15万元的购车贷款,银行多次催讨还款,并称将收回抵押的房屋。
此时,秦女士想到了丈夫在贷款时曾经买过保险。秦发现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余额100%比例给予偿付。但秦女士在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天安保险公司的严辞拒绝。
天安保险称,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张先生并不是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其抵押房产的目的不是买房,而是购车,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并且,核发保险单在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并不清楚被保险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详情,被保险人也未明确告知其贷款为消费性购车贷款。
但是秦女士认为,其丈夫依据银行给付的保险单投保,因为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既然这是保险公司核保后签发的保单,至少说明保险公司知道原告申请的是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车辆,而不是房屋。照此推理,秦女士认为天安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应视为同意变更保险对象。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秦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秦女士在庭审中辩解说,《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并未限定抵押住房的用途,也未将住房抵押方式、用途排除在保险合同之外。但是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和央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房贷险只能适用于为购买普通住房而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