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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制的基本分类

2012-02-2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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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的地理差异、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年金制度的组织运行模式也不同。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典型分类

因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组织运行模式。以国际著名养老保险专家、英国政府精算师克里斯·戴金(Chris Daykin, UK Government Actuary)的分类,对企业年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

1、信托基金型

信托基金型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参保职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既可以自行管理收缴支付记录、投资等日常业务,也可以将它们委托给外部信托机构,如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受托人虽然有养老金资产的合法拥有权,但没有受益权。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拥有受益权。

信托基金型管理方式源于英国。目前除在英国很普遍外,在受英国法律体系影响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南非等国也很流行,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基金型。日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受美国影响,企业年金业务也主要以信托基金形式组织运行。

2、基金会型

基金会型与信托基金型相类似,也是要求养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基金会是由于欧洲大陆没有英美等国那样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而应运出现的专门机构。基金会可以公司制或合伙人的形式组建,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团体,或者是自然人联合体。它在法律上拥有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但受益人必须是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

这种形式以荷兰和瑞士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为典型代表。

3、契约型

契约型是指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与某养老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这种形式下,集合的养老基金虽然与养老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养老金公司拥有养老基金的所有权,但受益权仍归属参保人。

这种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在南美其他国家也很流行。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外,意大利在补充养老保险立法中,西班牙、葡萄牙在企业年金改革中也引用了这种模式。

4、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参保人或参保企业与一公司制实体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在这种形式下,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开管理,这种运行模式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

近二三十年发展起来的投资连接型保险要求养老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账管理,这时公司型与前述契约型管理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多大差别,但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型合同的持有者会遭受损失。

公司型企业年金模式在丹麦应用得最为普遍,其企业年金几乎全部是与保险公司或专门的养老金保险公司签订分红型保险合同。在欧盟许多其他国家,公司型也都作为企业年金组织形式的一种而存在。

5、互助型

互助型企业年金的运行程序与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与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参保人所拥有,而非像公司型那样由创建公司的股东所拥有。当然互助型实体也需有人出资创建,但他们并不像公司制股东那样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英国、爱尔兰、北美等地的友谊社或兄弟会也属于此类组织。近年,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创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互助机构,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规定互助社为企业年金组织运行的基本模式。

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互助型与公司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有些参保人偏好互助型公司。与公司型相比,互助型的最大缺点是公司自有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不能明确区分。

6、内部管理型

内部管理型是指举办企业在企业内部自行运营与管理养老金计划。在这种形式下,养老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同在一个资产负债表中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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