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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的提升企业年金覆盖率

2012-04-263次浏览
小新客服
 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固然可以取到立竿见影的实效。但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来看,还是应该采用以政府政策激励为主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形式。

经过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也存在着企业年金替代率低、覆盖率低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实效。我们认为,我国在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推行强制性的企业年金不但不现实,还会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推广。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来看,还是应该采用以政府政策激励为主的自愿性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低。从纵向看,目前我国第一支柱的替代率过高,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过低。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但目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平均替代率为86%,有的地方甚至高达120%以上。这样不仅加大了政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同时也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还不到5%。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除了如:奥地利、希腊、法国等北欧国家和部分没有改制的国家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较高达到70%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基本保持在50%以下,同时这些国家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基本上大于30%。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家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比重将逐步降低,而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比重将会逐步提高。世界各国普遍认为40%、30%、10%的替代率构成才是合理的。

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低。从横向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仍然很低。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为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9%。而在西方国家,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几个国家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其他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也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95%,英国、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对规模真是少得可怜,同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很不平衡。从行业分布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电信、石化、民航等行业,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规范程度,这些行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据统计到2000年电力行业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就高达58.7亿元,占全国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的31%;从地区分布来看,企业年金基金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仅上海就积累基金22.2亿元;从行业和地方的发展状况来看,行业发展明显快于地方,水平也高于地方,2002年企业年金的参保人员中,行业年金参保人员为395.7万,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164.6万,占29.4%,行业积累基金149.3亿元,地方积累42.6亿元。另外,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他性质的企业很少,如在行业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93%;地方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5%。

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高的原因是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剥离了部分企业保障项目进行统筹,过多地承担了养老保障的责任;同时,一些地方还把统筹外的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致使部分地区统筹外项目占实际支付的1/3左右,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从企业员工的角度分析,由于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已经很高,势必影响到职工对企业年金的需求。从企业的角度分析,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使得企业的负担已经比较重,再加之政府在鼓励发展企业年金时给出的优惠政策不具有吸引力,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意愿不是很强。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行业发展不平衡是因为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特殊性决定的,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像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雇主责任到政府介入的过程,而是由政府的政策引导建立的,所以就会有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这样的试点政策导致了企业年金起初发展的不平衡是正常的。另外,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年金地区分布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对于如何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应该借鉴香港强积金的做法,实行强制原则。另一种则认为我国企业年金仍然可以遵循自愿的原则,只不过政府需要配合更具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诱导。

我们认为,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模式,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固然可以取到立竿见影的实效。但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来看,还是应该采用以政府政策激励为主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上要求强制性参加的,但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末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6353万人,而年末城镇就业人员为26476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仅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62%。现实中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推行强制性的企业年金不但不现实,还会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推广。

第二,按照目前的标准,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之比率)平均为22%、失业保险费率为2%、医疗保险费率为6%,几个项目合计,企业需要缴纳相当于工资总额30%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再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份额,还将提高10个百分点。这对于某些企业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再加上强制性的企业年金,企业的负担就更重。所以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对企业的限制中也强调“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自愿性的企业年金是目前各国的主流模式,强调企业雇主的道义责任,以及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政府只要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起到激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作用,例如美国采用的是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政府为鼓励企业年金制定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企业年金规模在10年间就从3万亿美元增长到7万亿美元。

毕竟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是刚刚起步仅有十多年的历史,无论是从政府的政策层面、资本市场的运作层面,还是从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微观层面,都不能与西方工业化国家那拥有一百多年发展历史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提并论,更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我国的企业年金马上就要发展成为像西方国家的企业年金那样具有较合适的替代率和较高的覆盖率。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好企业年金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还要加快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培育健康的养老金市场,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参保人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自主权比较大,并且把企业年金计划推向市场化管理运作,这就需要参保职工对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等有一定的了解,加大企业年金的宣传,培养高素质的职工,也是国家在今后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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