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在一定条件下的确给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好处,但经过十多年的洗礼,各营业单位只求“规模”而忽略“收益”的体制愈来愈显现出危机。保险公司在肩负社会经济补偿功能、稳定社会金融秩序的同时,自我发展、自我强大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后者前者就无法达到。
在观念重视之后,那么就是行为的统一了。将“效益”与“规模”这似乎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起来。本来矛盾本身就内含了深层的和谐与统一。通过“效益”的经营达到“规模”,再从“规模”达到“规模效益”。有了重视“规模效益”的思路,在管理制度上就要落实在人员的培训配制上,就要从长计议。在政策把握上以“实效合规”为出发点。在现阶段保费资金运作收益不大的前提下,努力开展保险保费的展业与开发,通过低概率风险保费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从而促进“规模”的发展。这里边有两层含义,即:一是通过我们的意外险等低概率性赔付险种,使“效益”得以提高,逐年积累达到“规模”;二是从保障型险种入手,通过服务得到社会认可,从而带动和开发新的需求而达到“规模”。
那么对于一个人力、物力、财力一定的营业单位来说,要想提高“效益”,首先要从提高单一创利的能力入手,在一定的人力、物力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适度发展带有成本投入的项目,在不大的投入下创造出较高的收益。
可以看出,要想达到“效益”与“规模”两者的统一,是需要勇气与时间的。好在我们保险高管人员已经认识到这一点,都已将“效益”放在第一位,并希望通过抓“效益”最终达到“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