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从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方式来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强制性模式"",即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性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供款和投资运作,比如芬兰、波兰、瑞士等国家都是施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第二种模式是""诱导性模式"",即政府并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而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美国、加拿大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总体上来讲,前一种模式比较少见,后一种模式是全球范围内的主流模式。
""诱导性模式""之所以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年金制度的主流模式,这是与企业年金自身的使命和定位相联系的。在以OECD國家为代表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对第一支柱""社会保险""(或者叫国家养老金、国民年金,我国叫基本养老保险)起着巩固和加强的作用,作为""第一支柱""的补充,企业年金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养老金的""替代率""----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作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从而加快养老基金的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不是提高养老金的""覆盖率""。其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诱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弹性较高的政策,允许各种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掌握,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高的""刚性""人力成本负担,对企业竞争力带来消极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截至2003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1.55亿人,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上要求强制性参加的,但是现实中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没有参加进来。因此在""第一支柱""的强制性施行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推行""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我国国有企业养老体系转轨的高额成本负担还没有明确的归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存在规模巨大的空账而难于""做实""------截至2003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累计超过6000亿元,我国短期内不可能推行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说,没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不是企业年金。在2004年劳动部颁布的有关企业年金的系列法规中,没有任何地方谈到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导致目前阶段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诱导性""的,而仅仅是对现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规范。
国外的企业年金计划按照能否享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为""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和""不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两大类,前者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建立和运作的,能够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待遇------圈养,而后者虽然也是合法的,但是不遵守相关的具体规定,也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放养。相比国内情况,我国各种形式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虽然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和制度,处于""放养""的状态,发展缓慢并且面临着分布不平衡、投资收益率低、风险大等等问题,不能起到""第二支柱""的作用,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化;而2004年到2005年出台的相关法规无疑是希望能够将这些处于""放养""状态的企业年金规范化,能够""圈养""起来,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使得我国的企业年金能够真正成为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
但是在缺乏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对企业而言,""放养""和""圈养""没有太大的差别,反而是""圈养""带来了成本增加。因此,企业单方面没有动力从""放养""走向""圈养""。这也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往往很难区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这两个词的涵义。""企业年金""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合格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在目前缺乏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对企业而言,与其叫做""企业年金"",不如继续叫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因为""企业年金""称号除了带来约束和成本提高之外,并没有直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