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涛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投保人受到了伤害,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交强险中既有人寿保险的部分,也有财产保险的部分;在人寿保险的范畴内,保险公司不能向致害人追偿。
但也有律师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允许保险公司对致害人进行追偿的。
还有律师建议,对《道交法》及《条例》相互矛盾或模棱两可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明确对醉酒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的,应允许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对致害人追偿。这样,既保证了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也让违法驾驶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