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存在税收政策不到位、配套运行细则相对滞后、认识存在误区、保险公司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功能定位模糊、理事会定位不清、类型单一、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力度较弱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推动DB模式的合法化、出台完善配套细则、简化运行模式、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提高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感、建立完善企业年金受益人保护机制。
我国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较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
在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前,全国各地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建立的准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社保机构进行管理;企业自我管理,自主运用资金;通过购买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劳动部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初,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2 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积累基金493亿元。各地发展极为不均衡,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局一项统计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京市属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覆盖人群5.2万人,基金资产约2.2亿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
保险业一直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主力军,经过 20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保了大量的养老保险业务,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05年,保险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777.83亿元,团体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达595.18亿元,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粮、华北电力、北京铁路局、摩托罗拉、惠普、宝洁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其39万退休职工投保“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趸缴保费达200亿元,为全球最大的团险保单,属于契约型的准企业年金计划。
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企业年金市场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发展。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积极申请经办资格,参与企业年金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保监会、劳动部组织下,由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的专业人士组成了税收政策、数据统计、精算技术、市场动态等多个课题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制订企业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建立新的运营机制。针对自身的资格角色定位,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积极着手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配备、后台系统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探索既服务客户又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机制和体制。三是探索新的销售模式。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在创新销售模式、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例如:交叉销售、二次开发、销售专员模式等等。四是创新产品服务。各养老和寿险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精算技术、账户管理、后续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量身定做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开发新型企业年金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和职工对年金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年金知识,培育企业年金市场。一些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合作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宣传企业年金知识,提高了企业的认知程度,为将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