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入学报到,学校在收学费的同时一次性收取了4年的学生保险费。但该生生病住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才发现,学校只替他保了1年。为此,他将所在学校告上法院。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入学一年得重病
2003年7月,丁方(化名)考入南京林业大学南方摄影学院(以下称南方摄影学院)。入学报名时,他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了4年的保险费120元,由学院代为办理保险合同。同年9月,南方摄影学院代丁方等学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每人每年保险费为30元,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9日零时起至2004年9月8日24时止。
去年7月14日,丁方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截至今年4月,共花去医疗费36万余元。
学校只投保一年险
事发后,丁方的家人向南方摄影学院要了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承认白血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只同意给付丁方保险金5595元。原因是,当初南方摄影学院只花30元,给丁方投保了1年,且丁方在1年保期内,也未按保险单上的要求连续住院。
丁方将保险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有关医疗费用。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于今年4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丁方3万元。
丁方认为,由于南方摄影学院未按承诺,给他办理4年保险,才使其损失了保险金18万元。
今年5月底,丁方将南方摄影学院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4年保险损失20余万元。昨天,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学校自愿补偿3万元
南方摄影学院辩称,当初之所以没给原告办理4年保险,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规定,此类保险仅能一年一年保。由于原告在第二年不符合投保条件,故被告没有为其续保,但被告却已履行了合理投保义务。此外,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积极组织捐款,也尽到道义上的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昨天上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南方摄影学院系委托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南方摄影学院的委托合同应属无偿合同性质。本案所涉及的学生团体住院保险合同的期限仅为一年,故被告在2003年9月为原告等学生代理办理一年期的保险合同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原告在保险合同期间患白血病,在合同期满后,被告南方摄影学院继续投保时,因原告不属健康人群,不符合投保人条件,致使无法续保,故被告南方摄影学院亦不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
被告表示愿意给予丁方适当补偿,但是因为双方差距太大致使调解失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方摄影学院自愿补偿原告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