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法院一审对该市市民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人保瑞安支公司以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即免赔不当,判决人保瑞安支公司赔偿李某车损款99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去年5月6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投保的浙C/N6218 车辆准备到温州安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保养,因当日安达公司已下班,车辆未能报修。为图方便,李某便将车辆停放在安达公司车间,锁好车门,带走车锁,准备明天再来保养。不料当晚10 时许车辆前部起火。虽经施救但车辆已被烧毁,经人保瑞安支公司定损直接损失为99387元。为此,李某依法向人保瑞安支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人保瑞安支公司以“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为由,作出拒赔通知。
法院认为,虽然中国保监会曾发文解释“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但是该文件只能约束保险公司而不能约束他人,且该文件已于今年2月份失效;“修理期间”的含义应由法院根据其通常含义、合同目的予以认定,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虽然李某将保险车辆停放在安达公司的车间过夜,但是安达公司尚未接受李某的维修要约、尚未接管保险车辆,故“修理期间”尚未开始,人保瑞安支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