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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博弈分析

2012-05-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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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行业政策也在不断改进。本文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博弈分析。

一、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般假设
设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人有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并且这些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
二、保险市场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一)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新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继产生,2006年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总数已达98家,其中包括41家外资公司,由此引入了更多的竞争。
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本意是通过增强保险业竞争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从而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虽近年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地区差异大,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我国政府又势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推出与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的管制。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保险业在产品、渠道和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理性控制,多采取模仿式竞争策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功能、服务、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随着同质化倾向加剧,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形成耗战局面,陷入囚徒困境,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本意,造成我国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我国保险业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的参与各方利益始终是对立的,偏好通常不一致,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损益总和为零。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域差别。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相对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保险业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发达地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境地,企业在竞争中奋力厮杀使保险中间销售渠道和保险客户处于零和博弈的优势地位。伴随着中间渠道和客户博弈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的收益空间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缩水。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蕴涵着更为广阔的市场潜力,潜在保险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这些地区保险意识的淡漠和保险需求的单一,直接导致了保险总体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又制约了保险业的创新,不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拓展。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在产品同质化条件下,又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形成公司与渠道客户之间的低效博弈,而保险公司则因未能开源又无法节流而显著处于零和博弈的劣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亟待加强。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常和博弈
常和博弈的参与各方的利益总和始终为一常数,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的竞争关系,一方的得益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蛋糕”。
若将潜在市场与现有市场视为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便是典型的常和博弈。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竞争的焦点莫过于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包括潜在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需求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则是一个常量,因竞争而形成的保险客户流动和划分,或不同公司、不同险种覆盖市场的差异,只能是一种常和博弈的结果,即此消彼长的状况。在产业内高度同质化的条件下,如此往复,必然趋向单纯的价格战或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
从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来看,需要减弱这种博弈的效应。对政府来说,保险产业政策不仅要关注保险业市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还必须从整体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着眼,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等原则,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人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乃至金融创新;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应仅着眼于挣抢“蛋糕”的份额,而应建立做大“蛋糕”的市场培育机制和创新机制。
三、大金融下的合作博弈
当博弈的参与各方出于共同目的,协调一致寻求利润最大化时,便会呈现出合作模式的博弈状态。
(一)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主流趋势。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性与竞争力,拓展创新空间,激发创新动力,从而形成多功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政策的开启,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银行借助其雄厚资本以及大规模的网络、客户资源,将大举进军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业也将借机进入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领域。
对于保险业而言,进入证券和基金管理领域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产生稳定、可观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投资创新能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而发展银行业务,则能让保险公司各业务线更好地匹配,并产生协同效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大空间,外资公司也有很多机会,这些因素必将带动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合作将走向深化,银保合作应逐渐扩大到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多层次领域,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国保险业在把握进入其他金融行业机遇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银行系保险和外资保险业这些新人竞争者的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其网点布局、客户资源、资本金规模等优势将十分突出。随着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和新人竞争者的出现,将对保险业,尤其是小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加速优胜劣汰。较之以往我国保险业内的国内同业竞争,这种国际混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二)战略联盟与兼并重组
大金融下的博弈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改变以往传统的竞争方式,通过战略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金融业的合作博弈。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结束了人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但我国保险业在开放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经受着激烈竞争的考验。一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国有保险公司改革还不到位,公司治理还不完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机构;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寿险保障型产品发展相对缓慢,一些险种(如医疗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二是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化解老保单利差损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风险。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也对保险行业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的集中度问题。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集中度低,总资产与国际上的大保险公司相去甚远。由于集中度不够,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能力较欠缺。
因此,我国保险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化。一部分可能会成为高水平的专业公司,但这种情况由于难度较大,占比不会太多;一部分会相互联合,组成保险联盟,如寿险和非寿险的联盟、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盟以及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盟等等;另一部分则会被大的保险集团兼并,成为该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的博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利润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使市场承保能力得到提升,并且凭借各自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独特和丰富的资源,产生巨大的互补价值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能够与外资保险机构共同竞争,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可以缓解市场压力。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兼并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还有利于实现服务多样化、满足客户需求。
(三)大金融政策的启动和协调机制
我国保险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融人大金融的步伐明显加快。2006年6月颁布的《若干意见》首次强调: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并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以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将持有银行股权5%~10%及10%以上的划为重大投资类别。从此,保险业对于银行业的资本渗透,可由单纯意义上的财务投资,升级为买银行或兼并银行之类的重大战略投资。
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为保险业逐步打破专业化经营的限制,向}昆业经营发展提供了先机。大金融政策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逐步启动我国的大金融时代。同时,为适应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必须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应对综合经营,金融监管存在四难,即法律条款难操作,履行职责难到位,部门之间难协调,监管信息难共享。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框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的行政色彩较强;二是整个框架是机构监管,不是功能监管;三是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在同类业务上监管标准不一,各行其是;四是信息互通的问题,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有很多事情不能及时交流。因此,首先要加强监管政策领域的协调合作,借助经常化、程序化、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与配合问题;其次,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协调,并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建立多层次、自上而下、覆盖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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