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的公布,关于现行三者险是否就是强制三者险的争论以及因强制三者险缺位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问题终于有了依据和定论。强制三者险有了,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日前保监会在发布该条例时申明了不放弃商业三者险的态度,希望消费者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那么,新确立的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有什么区别呢?为何不能代替商业三者险?
一、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强制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商业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保险法》第50条,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承担,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
二、性质不同。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实际上执行了社会管理的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不亏不赢”的原则,因此,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一种准社会保险。而商业三者险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的商业保险。
三、责任范围不同。强制三者险比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更宽。商业三者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而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制,即仅对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为减少道德风险,商业三者险往往规定了详细的除外责任条款,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而强制三者险的设立目的决定了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这体现了保护受害人、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强制三者险的除外责任极少,《条例》只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赔”。
四、责任限额不同。强制三者险的功能是对受害人实行基本的保障,因此其责任限额较低,如我国上海现在实行的限额为4万元。《条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无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效控制风险。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分为若干个档次,由投保人选择,限额不再分项,可以满足被保险人较高的责任限额要求。如果仅投保强制三者险,被保险人仍然面临着责任限额以外部分的风险承担,在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中,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所占比例往往更大,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受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五、费率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自行制定,而强制三者险则按《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使强制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因新的司法解释提高,强制险的部分保费将用于组建社会救助基金等原因,强制三者险的费率将高于现行的商业三者险。
六、索赔主体不同。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在商业三者险中,虽然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否理赔最终取决于保险公司,受害人对保险金并无真正的直接请求权,救济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障受害人权益。虽然《条例》第31条的规定与《保险法》类似,但《道交法》76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减少纷争,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由此可见,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别。强制三者险能快速、及时地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但其缺点也不容回避,应由商业三者险相应予以弥补。强制三者险取代不了商业三者险,二者并不构成重复保障,也不能相互代替,应该完善相关条件,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又相互独立,建立一种保障全面而又科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