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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首开烟叶种植保险试点

2012-05-2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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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开展烟叶种植保险试点,保费由烟草公司向农民收齐后缴纳,发生赔款由烟草公司发放给个农户。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农险业务处于恢复性发展当中,但由于区域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不同,现阶段的农业保险仍面临着风险集中、缴费困难等经营难题。安徽保监局因地制宜,确定了由点到面的发展思想,鼓励各地保险分支机构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新途径,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宿州市烟叶种植保险试点

(一)基本情况

宿州市位于黄淮平原南端,烟叶是当地主要经济作物,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宿州市的烟叶种植实行“公司+农户”模式,由市烟草公司与种烟农户签订协议,并支付给农户每亩60元的前期投入成本,成熟烟叶由烟草公司负责收购。如遇水、旱、虫灾等导致烟叶欠收,烟草公司则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烟草的经济价值较高,生长期内遭受灾害后,农户和烟草公司的损失都比较大,因此烟草公司和烟农的投保积极性比较高。

人保财险宿州分公司与宿州市烟草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开展烟叶种植保险试点。保险费由烟草公司向农户收齐后缴纳,发生的赔款由烟草公司发放给各农户。烟叶种植保险主要保障农户的种植成本,保额400-500元/亩,保险费30元/亩,其中农户缴纳10元,烟草公司和市政府分别补贴10元。截至2006年上半年,共收取保费60余万元,累计赔款支出49万元,累计承保面积达到2万亩。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农户”模式,解决农业保险风险集中问题。以前农业保险开展较好,与通过地方政府大规模统保是分不开的。在目前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探索新的业务发展渠道。人保财险宿州分公司充分利用烟草公司的龙头地位,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由烟草公司统一为烟农投保烟叶种植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承保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提高承保面,减少逆选择。所有烟农都参加保险,可以有效减少投保中的逆选择现象,解决农险业务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分散了承保风险,提高了承保效益。(2)降低了业务成本。由烟草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分散的承保标的进行核保,降低了业务成本,实现了规模效益。(3)农民容易接受。烟草公司与烟农签有烟叶种植协议,负责一定的产前投入和烟草收购,由烟草公司代办保险并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烟农接受程度较高。

二是多方位的资金支持,解决了保费筹措渠道不畅的难题。保费由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政府三方共同筹集,有效地解决了农户缴费能力不足的困难。农户只需缴纳保费的1/3,缴费负担较低,能够缴得起;保险公司收支基本平衡,可以保得起;烟草公司经济实力较雄厚,与烟叶种植利害相关,保费补助给得起;烟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为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地方政府也愿意给予保费补贴。

三是适当的保障水平,提高了农民加强农业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宿州烟叶种植保险的保障水平以承保烟叶种植成本损失为主,在目前农民保险意识、法律意识还不强的情况下,这种只保成本、风险共担的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加强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公开理赔信息,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依靠烟草公司的专业力量进行损失核定,并将各户的赔款数量张榜公布。这种公开理赔信息的做法,使农户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可以有效防范农户虚报损失、骗取赔偿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

宿州烟叶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赞扬和肯定。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海深在安徽保监局上报的《关于宿州烟叶种植保险试点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农业保险是整个保险工作的薄弱环节,人保财险宿州分公司试行的烟叶种植保险已取得初步成效。这种勇于探索、积极进取的精神值得表扬,对探索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当地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保险公司把自己的产品推销到农村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芜湖市开展森林火灾保险

安徽是一个多山的省份,山区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尤其是皖南山区,森林覆盖率较高,是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每年的护林防火工作极为重要。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加强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

(一)基本情况

2004年,安徽省计划在芜湖市投资建设国家公益林,芜湖市林业局具体承担公益林建设项目试点工作,并计划就此项目投保相关保险。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积极研究制定承保方案,深入造林现场进行风险查勘,经过周密细致的风险评估后,承保了1.92万亩国家公益林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88万元,保费由林业部门从国家公益林项目资金中支付,当年保费收入1.92万元。承保当年,被保险林木发生数起火灾,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付,切实发挥了保险保障功能。2005年6月,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再次承保了芜湖市21万亩国家生态林,总保额3150万元,保费21万元。截至目前,共发生火灾5起,损失面积336亩,受灾林木15760棵,支付赔款3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合理确定保险责任,有效降低承保风险。将森林树木因火灾导致的死亡确定为保险责任,即林木被烧毁后,经林业部门确认不能恢复生机(指林木的周径被烧毁一半或者树冠被烧毁一半以上),保险公司赔偿林木的直接费用(包括造林工资、种苗、工具等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护管费和管理费等)。这种只保成本、风险共担的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林场加强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二是利用费率调控等手段加强防灾防损,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了鼓励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管理,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对保险期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森林给予费率优惠。同时,加大对防灾防损的投入,协助林业、公安部门做好护林防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机构,增添防火设施,表彰护林防火灭火的有功人员。

三是保险理赔与灾后造林相结合,促进林业持续发展。为保证保险林木在遭受火灾死亡后,投保单位能够及时植树造林,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一般预付赔款额的50%,支持投保单位及时植树造林。待受灾森林重新植树并经林业部门验收确定恢复植被后,再赔付剩余的50%。如果补植的森林密度没有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则按比例计算赔款。通过这种方式,既能满足被保险单位灾后造林的资金需求,也可以保证灾后造林的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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