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南京稳捷公司驾驶员杜秋(化名)在浙江省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其要承
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稳捷公司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杜秋是实习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不应获得赔付。
稳捷公司则认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不久前,双方为此走上法庭。保险公司的证据是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写明: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仅凭这一条还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由于《合同法》规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责任的条款。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呢?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建议,最好的办法是让投保人在免责条款上签章,或者另签一份免责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实际上,所有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都适用这项规定。制作格式合同的商家或对方当事人都应当注意,免责条款未必就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