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一场罕见的冰雪灾害给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l 516.5亿元(截止2008年2月26日),保险业支付赔款达19亿元。保险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强。与此同时,冰雪灾害使部分受灾地区交通、电力瘫痪,许多企业不得不停产、停业或中断经营,其间接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雪灾首先暴露出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其中,“营业中断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最为严重。调查显示受本次雪灾影响而停产的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的微乎其微。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开展的时间不长,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在研究国外部分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制度运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推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营业中断保险制度概述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营业中断保险的突出特点是,其只对因保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或费用增加的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一)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产生
以间接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在试图弥补火灾保险不足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机器大工业代替工厂手工业的“工业革命”持续进行,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与日俱增,原有的火灾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转移风险的需要。例如,企业发生火灾后,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因火灾等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承担。于是,各国保险公司开始研究扩大保险责任范围。1797年,英国Minerva Universal Company首次宣布承保收入的从属成本(Consequential Cost),开始了间接费用保险的尝试;1817年,“Hamburger Generalfeuerkasse”以附加于火灾保险的方式承保租金损失;1821年,英国出现以“按日补贴”(Per Diem~)为赔偿原则的时间损失保单(Time LossPolicy);1857年,法国阿尔沙斯(Alsace)的企业失业保险(ChomageInsurance)作为附加险承保投保人在停业期间的损失,并采取按承保财产固定比例的方式补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这些都被认为是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早期形式(或雏形)。
(二)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发展
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美国大量吸收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科技成果,经济发展迅猛,很快成为了当时世界上几个经济强国之一。美国经济的成功为其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880年,美国波士顿(Boston)的保险代理人道尔顿(Dalton),采用当时火灾保险实务中已被广泛接受的“使用和占有(Use and Occupancy)”原则,积极销售承保火灾后给企业造成的利润损失责任的保险单。1899年,英国格拉斯哥(Glasgow)的Ludovig McLellan公司开发出以营业额为核心的英式利润损失险体系,它将营业额作为评价损失的关键数据,通过营业额的减少来计算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实际损失。该体系成为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框架和基础。1906年,瑞典引进英国的利润损失险保单,并将之命名为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1910年,德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了机器营业中断保险单(Machin-ery Business Interruption Policy),使营业中断保险不再局限于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三)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现状
营业中断保险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两个重要模式,即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1938年,美国出现营业毛收入保险单(Gross Earning Form),这标志着被称为营业收入保险的美国模式的形成;1939年,英国出现标准火灾利润损失保险(Standard Fire Loss 0f Profits),这标志具有营业中断保险标准条款的英国模式的形成。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已经成为企业避免营业中断损失、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一项重要风险保障计划和制度,与一般财产保险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四)营业中断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出现及发展现状
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保险公司为了满足“三资”企业转移其投资预期利润受损风险的需要,在经济特区尝试性开办了营业中断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利润损失险、机器损失险条款,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包括适用于非制造业的利润损失险和适用于制造业的机损利损险,并将这两个险种作为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来承保。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是以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为前提的,主要保障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盗窃、疏忽、恶意行为等人为事故造成企业经营中断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机损利损险是以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为基础,主要保障企业机器设备在遭受意外事故受损时,由于重置或修复机器设备致使营业中断带来的利润损失。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经营实务中,通常是作为涉外财产险圆领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的附加险来承保的。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都经营营业中断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对营业中断保险的开发和推广力度不够,再加上企业和商家对利润损失风险的认识不足,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业务发展十分缓慢。从相关统计资料来看,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绝对规模很小。
二、主要国家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营业中断保险自萌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国营业中断保险在原理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和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因此,其制度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美国的营业中断保险
在美国,营业中断保险被称为营业收入保险,它是以毛收益(Gross earning)为基础的。由于美国各州所适用的保险法律不同,因此各州营业中断保险的发展程度及内容也不统一。随着美国保险事务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s,简称ISO)④(又被译作保险服务所)的成立,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发生了变革,即改变原来以标准火险保单为基本保险附加一种或几种附属保单和批单的形式为商业一揽子保单,而营业收入保险是作为其中一个组合险种对待的。从此,美国的营业中断保险保单向标准化方向进一步迈进。
目前,在美国营业收入保险体系中,营业收入及额外费用保单和营业收入及额外费用除外保单,既可以包括在商业财产保单中,与其他保单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投保。美国营业收入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阐述:
1.保险责任范围。在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承保风险与其所依附的商业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事故相同。其保险责任范围就是保险人对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企业在重建修复期间必要的营业中断所造成的收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收入保险主要承保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营业收入包括净收入④和持续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必需留用人员的工资)。其中,营业收入分为含“租金”的营业收入、不含“租金”的营业收入和“租金”三种情况。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额外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为重建修复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必要的额外支出。额外费用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是不会发生的。在营业收入保险中,只有当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该项费用确实能够降低企业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收入保险有时还通过附加条款来扩大承保范围,如BIC保单列明的民政当局条款、房屋改造及新建筑物条款、延长期营业收入条款、新增营业场所条款和计算机运行中断条款等。此外,当约定同一营业处所不采用共保条款②时,BIC保单还可以提供最长赔偿期限、月赔偿限额、营业收入约定价值和延长赔偿期限四种可供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来替代共保条款。
2.保险金额。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在受损期间营业收入扣除除外费用的基础上考虑共保条款和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 Probable Loss,MPL)来确定的。其公式为:
保险金额=预期年营业收入×共保比例
其中:
共保比例=最大可能损失/共保基础
共保基础=预期年营业收入-除外费用
此外,营业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约定一个限额,扩展条款不能增加保额,附加条款中只有新增营业场所条款可以相应增加保额。
3.保险费率。营业收入保险的费率厘定与财产保险费率的关系十分紧密。财产保险费率是以ISO制定的某一城市的标准建筑物费率为基本费率,BIC保单是在此基础上以80%的共保比例为计算基础,再根据物质财产风险、共保比例和保险责任范围等进行调整修正而得到的。
4.赔偿期限。在营业收入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合理规避道德风险,促使被保险人在受灾后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通常在投保时确定赔偿期限,保险人只对赔偿期限内的被保险人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美国BIC保单规定,赔偿期限从物质财产受损后的72小时开始④到受损财产被及时修复、替代或新营业场所开始正常经营为止。
5.除外责任。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除外责任由三部分构成:(1)营业收入保险所依附的商业财产保险中列明的除外责任;(2)BIC保单承保风险附属保单中6个特殊的除外责任,包括营业场所服务中断、制成品受损或重新生产费用、受损财产场所内的罢工、特许权损失、天线损失和其他后续损失等;(3)BIC保单的责任限制条款中计算机运行中断保险中规定的电子数据损坏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也为除外责任。
6.常用批单。营业收入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批单的形式变更原保单内容,以适应实际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