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信用产权和保险信用评级

2012-04-27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就是销售保险信用,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保险信用消费,而保险信用消费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即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信用存在着非市场机制作用下相互间的直接影响和制约。保险信用消费的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注重信用建设,不仅提高了自身的保险信用,而且还会提升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后者为保险公司不守信用的经营行为,在降低自身信用的同时,还会给保险行业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保险信用作为能够影响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影响。

就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信用状况而言,又具体表现为:单个保险公司的信用建设行为会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水平,使得保险公司的个体维护信用行为的收益低于整个行业的收益,而维持公司的信用将付出一定成本,保险公司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会存在“搭便车”行为,使整个行业陷入低信用水平的“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单个保险公司的信用破坏行为将导致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下降,但公司由此而支付的代价却小于整个行业的损失,这也使得单个保险公司会忽视、容忍或实施对信用的破坏行为。

保险公司的信用维护(供给)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PR,整个行业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R,由于信用资产供给的正外部性存在利益外溢,使MPR小于MSR;同时,保险公司的信用维护(供给)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其边际私人成本为MPC,整个行业的边际社会成本为MSC,且MPC大于MSC。如果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信用资产的最优均衡规模,则保险公司的选择为Q1,而行业的最优选择为Q2。因此,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保险公司不愿意投入更多资金用于弥补信用体系的缺口,从而会出现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缺失。

保险信用外部性的存在,实质上是信用产权界定不清、归属不明的直接结果,这亦是保险公司信用缺失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可以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部化的激励,正如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之一阿尔钦所提出的“既然信息供求过程存在着外部性,那么外部性就应该被内部化(Internalization),可以通过产权规则对外部性进行部分的内部化”。

因此,为有效解决保险信用建设中的“搭便车”问题,就必须对保险信用私有产权进行合理界定,而保险信用评级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保险信用评级由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专门技术和信息渠道,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评级,并用一种浅显易懂的字母组合符号来表示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的大小,以清晰界定各家公司的私有信用产权,将保险信用的外部性部分内在化。此外,评级机构独立于任何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之外,确保其从事的评级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能够按照自身制定的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及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评价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偿付能力状况。正因为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一家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水平,而不同的评级结果会对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其未来的公司经营和发展带来影响,这将会引导和约束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促使其增加信用建设方面的投入,在市场活动中致力于公司信用形象的维护和提高。

通过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信用风险信号传递(Signaling)机制,对保险公司信用产权之建立和维护形成正向激励,即低信用风险的保险公司会获得高等级的信用评级,取得良好的市场声誉,进而增加消费者对其保险服务的现实需求,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交易规模;而没有获得评级或仅得到较低信用评级的保险公司则将处于较为艰难的境地。概而言之,保险信用评级是一项集激励与约束于一体的信用产权制度安排,将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扼制无序的恶性竞争态势,促进我国保险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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