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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升级医疗救助

2012-04-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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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范围将大幅放宽。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于下月正式施行,新医疗救助办法扩大了救助人群,将边缘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标准。

南京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全市没有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每月也可拿到与城市低保金相当 的生活救助金,发放时间是从今年1月开始算起。在申请时,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等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材料。经公示、调查、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本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据统计,目前南京经测 算符合申领救助金条件的估计有5000人左右,该政策将惠及这部分人群。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
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救助涵盖30多万人
“考虑到低保边缘人群由于没有享受到诸多的低保优惠政策,其实际困难更大,生活更为艰辛,因此,我们将边缘困难人员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介绍说,《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主要是大重病及门诊慢性病,规定的救助对象扩大到三类人群,涵盖南京30多万城乡居民:15.3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5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如城市低保330元×2=660元以内)的居民,并且1.1万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也首次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增日常医疗救助300元
考虑到《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为实现政策对接,民政部门在《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门诊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
南京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张顺翔解释说,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是有300元门诊门槛的,当居民看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医保才会报销。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下个月起,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就可以不花钱看门诊了,300元的门槛费由民政部门买单。
还有一项利好是,如果低保人员没有钱看病,可以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打申请“借钱”,即本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0元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医疗救助标准最高报8000元
《暂行办法》一方面提高救助比例,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从原先救助30%提高到救助50%;另一方面提高救助的封顶标准,对已参加医保的困难居民,根据病种本年度的医疗救助从原先的3000元、2000元、1000元提高到8000元、4000元、2000元(见上表)。
算账:以一名接受尿毒症透析住院的低保人员为例,今年他花了1万元医药费(这里忽略属于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劳动部门的居民医保政策,他是低保人员,每年450元的居民医保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今年他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除去1000元门槛费用后,9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先报销55%,即9000×55%=4950元。享受了这项报销后,他还可以再申请重大病救助二次分担报销,即个人自付的45%部分加上之前自付的1000元门槛费,再享受50%的救助,即还可报销(9000×45%+1000)×50%=2525元,最终两次报销7475元,这就大幅减轻了他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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