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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建设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

2012-05-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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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大,相关部门也做出了关于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制度的建立。那么建设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制度有何特色和优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大力发展长期护理险、失能险和理财类健康险等新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充分利用商业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可以迅速提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和效能。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总体发展水平很低,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健康保险保费规模偏小。2006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9856.3亿元,其中个人支出部分49.4%,估计200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突破1万亿元大关。但是,2007年全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仅为384.2亿元,商业保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的能力还比较弱,尚未发挥出应有作用。第二,监管模式不够成熟。健康保险在风险特点、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都与寿险和财险差别很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商业健康保险实现独立的监管,在指导市场主体发展方面比较滞后。第三,与医疗机构合作不深入。目前,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水平偏低,医疗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为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建议如下:

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2003]61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文件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4%的税前列支比例明显不足。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将上述列支比例提高到6%,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建议也参照同样比例,允许个人收入的6%在税前列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增强健康保险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激发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健康消费观念。

二是对健康保险实行独立监管。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置专门的健康保险监管部门,实现对健康保险的独立监管(例如,德国健康保险监管是与寿险监管、财险监管并列的三大监管系列之一)。同时,建议在健康保险独立监管模式下,根据健康保险专业性强及经营难度偏大等特点,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专营,即健康保险只能由专业健康保险企业经营。

三是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参与社会医疗资源的整合。国发[2006]23号文件已提出,“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相关可操作性规定,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试点投资医疗机构,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和利用社区医疗资源提供便利,促进多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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