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金制度急需建立

2012-05-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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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明示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参加保险的银行面临财务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银行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

可以预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将全面提速,届时不同功能、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将层出不穷地出现。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来讲,肯定是好事。但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即数量多、规模小、且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而经营参差不齐,当大量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同时,也有可能伴随着出现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如何防范和处置未来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也是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特别是不能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退出市场,而导致农民和农村地区的存款受到损害。

长期以来,我国对储蓄存款实行隐性全额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这部分存款的保险责任。这样做虽然对保护储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却增加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一旦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政府全额担保形成预期,就会助长其高风险偏好甚至违规经营,引发道德风险。同时,这种全额担保也减弱了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政府迫于财政救助能力和社会稳定的压力,不能让没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构成了金融稳定的隐患。这方面的案例很多,不仅代价高昂,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急需建立一种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将来也必然有一部分会出现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如果这些机构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或者退出后仍由国家兜底,必将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影响到整个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局部或者系统金融风险。为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需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明示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银行的存款业务提供保险,当参加保险的银行面临财务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银行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该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够发挥存款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承保能力,弥补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机构分散,资金规模小,风险程度相对较高,自保能力较差的弱点。农村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的有限补偿制度,有助于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发挥市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可以根据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程度设置差别保险费率,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正向激励。

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维护农村金融体系健康的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是国家金融发展的灵魂,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金融创新的风险与收益容易不对称,创新一旦失败,就会造成较大损失。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创新,就要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必须有风险承担机制、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

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村信用社总体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正在建立和发展。然而,由于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往往风险较高,今后仍会有一定数量的机构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如果没有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继续由国家来承担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损失,将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机制,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质量,并最终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预期目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并赋予相应的维护职能的权力,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顺利实现市场退出,减少其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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