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单是一项财产,其所有权人即保单所有人可以行使保单规定的各项权利。保单所有人在很多国家保险法中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却没有此概念,因此在实务中引起诸多争议。建议我国保险法能增加对保单所有人的规定,以解决保单中诸多权利的归属问题。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第一,排除他人使用并享用其所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第二,拥有转让完好产权的权利;第三,履行所有权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和使用财产不妨碍他人的义务等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人要签发保单给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或证明。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付出了合同的对价,获得了保单的所有权,就成为保单所有人(也叫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实务中通常不做区分)。保单所有人有权在许多方面安排其保单。如果他将保单权利全部转让,受让人就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将保单抵押以取得贷款,他的所有权将受到限制。
一、保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年金三大类。每种保险的性质不同导致了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大不相同。
1.个人寿险合同中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寿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大部分寿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单存续期内死亡。按保单存续期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下面分别讲述这三种合同下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1)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保单所有人权利
终身寿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长达终身的保障;二是具备储蓄功能,保单积累现金价值。与其他种类的保险相比,终身寿险保单由于存在现金价值,所以其保单所有人的所有权利益得到了最突出的体现(见图1)。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体现在:①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退保以获得积累的现金价值;②由于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在保单存续期间持续增长,直到被保险人达到生命表最后一行所示年龄,通常为99岁或100岁时现金价值达到保单面值,这时虽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会把与保单面值等值的保险金支付给保单所有人;③保单若因其所有人未付续期保费而失效,保单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利益,他有权行使不丧失保单收益选择权或取得退保金,或以原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为保费购买新保单(包括保费缴清保险和展期保险);④已累积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用作贷款担保。保单所有人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贷款,或者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两全保险规定了一个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也积累现金价值,而且积累速度比终身寿险快得多,到期日时就达到保单面值。如果此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单所有人就有权得到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与终身寿险情况相同。这些权利是其他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的。
(2)定期寿险保单所有人权利
定期寿险只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即保险期间内提供保障。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若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单所有人有权将保单展期,若保单所有人放弃展期,保险责任结束。定期寿险保单下的保险费只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对价,保单不具备储蓄和投资功能,不积累现金价值,属于纯粹保障型的保险。鉴于此,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现金价值所有权,但也有很多其他权利。比如:指定并更换保单受益人;指定保单所有人身故后的后继所有人;选择支付保费的方式;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提前死亡给付金;在一定条件下对因未交保费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转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中的保单所有人也具备上述权利(见图1)。
2.健康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障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补偿性保险,前者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满足保单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后者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无法正常工作而引起的收入减少进行补偿。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健康保险相比较人寿保险其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更多限制。原因在于:
(1)健康保险作为补偿性保险,目的在于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利益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以前的经济状况。因此补偿性保险的一个特点就是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同一个人,这样才能做到“无损失,无补偿,谁受损,谁得偿”。通常这种情况下,保单所有人很少指定自己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外,健康保险合同是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生活习惯、嗜好等极大地影响着保险人的风险承担,故保险人会限制其保单的转让。
(2)健康保险是纯保障性的保险,不像终身寿险那样具备储蓄投资功能,没有现金价值累积。因此保单所有人不具备与现金价值有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