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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收推动商业养老险发展

2012-05-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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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消费者对养老保险的越来越重视,商业保险也有了一定的销售市场,。我国针对企业年金试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

“在国家财力还不够雄厚的现实条件下,十分有必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保险集团董事长冯晓增3月10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未富先老”的严峻现实,使依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承受着巨大压力,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分流日益增长的巨量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养老压力。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的划分标准,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9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按照我国目前人口比例及增长速度推算,2035年全国人口将实现零增长,人口数量将达到15亿,老年人口将达4亿。与欧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相反,我国则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而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低保障、广覆盖,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2.8亿城镇就业人口中,基本养老保险仅覆盖1.88亿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而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无疑将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断下降。据预测,30年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指退休后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只能达到30%,退休前后巨大的生活质量差距,必然要靠商业养老保险来填补。

“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冯晓增指出,“如果优惠政策到位,可以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冯晓增说,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财政实力大幅增强。应该说,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财政实力。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累计完成税收收入5.13万亿元,增长32.4%,高于GDP11.4%的增长率21个百分点。

冯晓增说,我国每年税收增长均远超GDP的增速,更远超人们的收入增长水平。国家有能力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帮助政府减轻沉重的养老财政负担,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冯晓增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推出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应该提高缴费环节的免税比例。我国虽然允许企业将年金缴费支出打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扣除的比例较低,仅为4%左右。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实际,我国有必要逐步将免税比例提高到6%至10%的水平。对投资收益环节免税,即对企业年金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所得税,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对于个人和团体参加企业年金或购买养老保险,冯晓增则建议给予免税、减税、延税等优惠政策。例如,只在领取环节征税,即当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才对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允许个人缴费部分享受与企业缴费部分相同的扣除比例,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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