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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的再保险

2012-04-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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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即所谓的非寿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财产险再保险又可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分成不同的类型。按责任限制分类,财产险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赔再保险和超赔付率再保险。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财产险再保险又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类。按照险种分类,又可分为火灾险再保险、运输工具险再保险、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工程险再保险、责任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等。

(一)火灾险再保险

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的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不同而有较多差别,而且,不同标的的保额差别较大,因此,火灾险分保安排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方式。关于自留额和分出额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按保险金额和风险的分类等级而定。如规定一类危险自留额为10万元,分保额为自留额的4条线,即4倍,计40万元,最高承保能力为50万元;二类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为一类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的30%,即3万元,分出额为自留额的4倍即12万元,最离承保能力为15万元。

2、按最大可能损失而定。如有一工厂保额为1000万元,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为保额的10%,计100万元,那么,自留额和分出额安排如下:

最大损失自留额20万元,分出额为自留额的4倍即80万元,总计100万元,损失额相当于完成了1000万元保额保障。

(二)水险再保险

水险再保险一般分为货运险再保险和船舶再保险。

1、货险再保险。货运险再保险中,对于单一风险单位一般采用成数分保为基础以适合中小业务的需要,再结合溢额分保以满足大业务的承保需求。当所承保的责任超过合同的最高限额时,则再安排临时分保或预约分保。另外,对于港口和码头仓库无法预知的积累责任,一般安排事故超赔分保予以保障,对于特大责任还可能要分层设计。

2、船舶险再保险。船舶险分保安排与货运险分保安排类似,不过,自留额的确定一般是以每一船只作为风险单位,根据舰艇的种类(如海运或内河运输)、船龄(如15年以上和5年以下等)、毛吨和等级(由船级社会确定)的规定不同而不一样,或者只按舰艇的分类规定单一的自留额,至于船龄等因素可在费率上进行调整。

(三)汽车险再保险

汽车险保单一般是综合性保单,大致包括三项责任:汽车的损坏和偷窃、对第三者的责任以及驾乘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忘。所以,汽车险再保险是按每次事故安排超赔分保。由于责任的积累,可能还需分层设计。

(四)责任险再保险

责任险的种类较多,包括的责任大致为人身作亡、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可按责任险的不同种类分别采用比例和非比例方式安排分保。有时,考虑要保障分出公司全年全部业务自留部分的责任积累,还要安排赔会率超赔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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