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对我国来说是自然灾害频仍的一年。灾害的发生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令宏观调控陷入被动。当前该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灾强险”的时候了。
灾强险是“灾害强制险”的简称,与“交强险”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我们看来,灾强险的推出需要政府主导,民众热情参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
具体来说,为了促使该险种的顺利推出,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运作难度,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部分强制,非全面强制
灾害来临时,最需要保障的应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们提出灾强险的初衷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建筑物进行安全保障。当自然灾害造成这些财产受损时,由于他们先前缴付了灾强险,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样既能使他们早日重建家园,也可以适当减轻政府的救灾负担。
所谓部分强制,是指仅对那些价值低于某个限额(比如10万元)的财产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对那些高于此限额的财产则不予以强制,财产所有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这样的险种。
为达此目的,国家可考虑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财产主人必须对其所拥有的住房和建筑物进行投保。因为社会中有相当部分人平日疏于防范,等到灾害降临时才想到向政府求助,政府强制性的要求可以令他们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当然,由于有些人,特别是农民收入较低,投保能力可能不足,政府可考虑通过补助等办法适当降低其投保负担。我们设想灾强险缴费的模式应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政府和农户共同承担。
二、先试验,后推广
为了降低操作的难度,灾强险的推出应该有条不紊、有序进行。从地区看,先在自然灾害易发区试行,因为此地的人们容易接受此险种,等在一定范围内试验了一段时间,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之后,再考虑向其他地区全面推广。
从险种看,可先对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中的一种进行试验,这样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难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构建覆盖面广的、针对多个巨灾风险的综合保险体系。
三、以巨灾风险数据库的建立为抓手,推动灾强险的实施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估巨灾风险带来的财产损失,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充分依据,建立数据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甚至是各项基础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国内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可考虑从世界银行等机构或其他国家引入外脑,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了便于运作,可考虑依托民政部门),负责建立与维护相应的数据库。此数据库应能够成为财产损失估计的权威信息来源。
总之,灾强险的推出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构筑起一道有效防范巨灾风险的屏障,让普天下的老百姓安心工作与生活,体现民生至上的执政理念;同时也可为保险公司增加新的品种、拓展业务空间。期待灾强险佑护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