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向银行贷款买房的人,可能都会被要求购买一种保险,就是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简称房贷险。
据《中国保险报》4月2日刊登的一篇文章《房贷险高额经营费用使保险公司苦不堪言》透露,保险公司经营房贷险,需要向银行支付35%以上的手续费,加上负担的银行其他费用,各种成本相加,竟占房贷险保费的60%以上。文章说:“房贷险的高额手续费是银行借助自身优势地位,强加于财险公司的不合理负担,既不符合《保险法》,也不符合《商业银行法》,根本没有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保险基本原则。”
银行索要的手续费过高,只是保险公司的感受。借款人对房贷险的感受,恐怕不仅如此。本人还没有从银行贷款买过房,也不在银行或保险公司工作,所以可以从比较超脱的角度,依据公开的信息,用对法律和保险原理的理解,对房贷险进行剖析。
房贷险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个主体),即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存在三个合同,即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房贷险合同、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
我们主要关注房贷险合同的自愿投保问题。《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我国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贷款买房者必须投保房贷险,所以房贷险应以自愿投保为原则。如果真的让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投保房贷险,估计绝大多数借款人不会投保。但银行在放贷时,往往把借款人购买房贷险作为先决条件,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不得不购买房贷险。
那么,银行的做法是否违反《保险法》,监管机构是否应当干预、纠正呢?这就要看放款银行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发放购房贷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如果银行是政府机构,规定借款人必须购买房贷险,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多家银行达成协议,约定只对购买房贷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发放购房贷款的是商业银行,是企业,国家虽有政策对购房贷款进行调控,但贷款行为只是一种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商业活动。中国有100多家商业银行,竞争已较充分。单个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房贷险,只对向该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有效,借款人认为不公平,不愿购买房贷险,可以找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不要求房贷险的银行,那么或者购买房贷险,或者放弃贷款买房。银行也是一样,如果借款人都宁肯不贷款买房,也不购买房贷险,银行也只得或者不要求借款人购买房贷险,或者不再发放购房贷款。
所以,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房贷险,似不违法,监管机构也无从干预、纠正。这就如同你要登记结婚,如果商场要求你必须买个金戒指,违法;如果婚姻登记机构要求你必须买个金戒指,违法;如果你的恋人要求你必须买个金戒指,否则就不和你登记结婚,不违法,你或者给她买个金戒指,或者不和她结婚。
如此看来,借款人购买房贷险,是“被自愿”的。其原因就在于相对于银行,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
借款人购买的房贷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房贷险合同不是借款人与银行订立的,而是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从贷款、购房的各个环节和机制上看,保险公司都无法向借款人施加压力,要求其购买房贷险。能够向借款人施加压力的是银行。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房贷险,不是房贷险对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真有多大作用(以后还要分析),而是因为能得到高额代理手续费。而银行能得到代理手续费,是因为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代理合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房贷险业务。
试想,如果保险公司不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房贷险,又如何呢?银行不是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房贷险吗?好,借款人自己到保险公司的营业柜台购买一份房贷险,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得不到高额手续费,对房贷险的兴趣就会大为下降。
如果说银行借助优势地位,强加高手续费于保险公司,那么前提是银行强加房贷险于借款人。虽然在银行面前,保险公司和借款人都处于弱势,但借款人似乎更弱势。买房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大事,影响生活10年甚至几十年,为得到贷款,只好接受银行的要求,购买房贷险。而房贷险在财险公司的业务中,只占很小比例,财险公司不愿接受银行要求的高手续费,放弃房贷险,也无大碍。高手续费是银行强加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可不是银行强加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宁肯支付高额手续费也不愿放弃房贷险,说明支付高额手续费后,保险公司仍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