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零时至2001年5月20日24时。因恰逢双休日,王某许诺在下周一即5月22日再将保险单送至张某家,后王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未能及时将保单送至张家,而5月23日张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争议:
1、保险公司未签发保单,而投保单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
分析:
1、据《保险法》第124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任证,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填写了投保单即发出了要约,保险代理人王某收取了张某的保费并许诺将保险单办妥后交给张某,可视为保险人已经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3、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本案投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投保人张某家发生火灾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结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