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肇事车辆20万元的保额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对原告作出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的全部损失,并返还刘所垫付的汽车修理费、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
对此,该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第 37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即属于这种情况。”
据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原属商业险种的机动车三责险视同强制性保险来赔付,但由于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各地对机动车三责险该如何赔付的判决各不相同。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按强制险予以赔偿,即使被保险人投保的只是商业险。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过失引起的。